(粤水资〔2000〕67号)
各市、县(区)水利局、北江大堤管理局、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局、飞来峡水利枢纽建管局、大亚湾供水工程公司: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收费标准和范围业经省物价局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就如何实施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按规定审批程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二、分级审批收费问题
(一)固定性占用项目,按厅原有分级审批制度的规定,分别由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截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一次性收取占用费。
(二)临时性占用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未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城区河段的临时性占用,也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
在北江大堤、东深供水工程、飞来峡水利枢纽、大亚湾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临时性占用项目,报该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收费
珠江八大口门的临时性占用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收费。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北江大堤管理局、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局、飞来峡水利枢纽建管局、大亚湾供水工程公司应按水法规有关规定,在服从防洪的总体要求下,严格把关,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北江大堤管理局、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局、飞来峡水利枢纽建管局、大亚湾供水工程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对本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占用项目组织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并按以下类型区别对待
1、对己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固定性建设项目按分级审批权限,登记造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7月4日)施行后未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固定性建设项目,确定为违章建筑,按有关水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对临时性占用项目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在不妨碍堤防安全和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批并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由各地级及以上市按式样统一印制,见附件),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占用费。临时性占用项目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五、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160号)
二、《河道临时占用许可证》(式样)(略)
广东省水利厅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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