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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娛樂城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2010-11-10 11:33:00 来源:本站
網上娛樂城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1994] 33号
关于颁布《網上娛樂城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網上娛樂城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水利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确保堤防安全和河道畅通,并按市府办公室《关于统一河道采砂管理的复函》(东府办复[1994] 83号)的要求,搞好河道采砂的审批、发证、收费等各项管理工作。市矿产资源委员会所属机构及其所有委托收费的单位,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停止对河道采砂的审批、发证和收费。
 
網上娛樂城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網上娛樂城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道的综合规划、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砂,保障堤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的采挖作业(含喂砂作业)。
    本规定所称河道包括有堤防河道和无堤防河道。有堤防河道的范围指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其他人工水道、排涝、泄洪、灌溉的河渠道和湖泊及蓄、滞洪区的采砂、取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的河道采砂统一实施监督和收费管理。
    各镇(区)水利管理所和市属堤围管理所是市水利局的派出机构,是其辖区内河道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的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市水利局颁发。
    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由市水利局会同航道主管机关批准;淘金作业的须经市矿产部门批准。
    第五条  市水利局应对单位和个人的采砂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批准的即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管理部门的管理,保证堤防、水工程设施安全和航道畅通,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地点、范围、数量、作业方式和期限进行开采。
    从事营业性采砂的,应按规定向工商、税务、港务监督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照章纳税、缴费。
    第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是采砂单位和个人合法采砂的证明文件,不得转让和出租。发证单位可根据河道河床、砂层变化和其他情况,重新确定或改变河砂开采的地点、范围、数量、期限和采挖方式。
    《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年审具体时间由发证部门确定。
    第八条  经批准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挖深度分别由堤防迎水坡脚或岸滩迎水滩边至采挖点的坡度比降按河床横断面计算应不小于1:8和1:6;
    (二)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确保堤防、水工程设施的安全和航道畅通;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河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开采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采挖河砂;
    (五)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采砂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下列河段、部位采砂:
    (一)《網上娛樂城人民政府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1992]96号)规定禁止采砂的河段;
    (二)迎溜顶冲、座弯顶冲、深槽迫岸的河段;
    (三)在穿河缆线、管道和民用饮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内;
    (四)桥梁、水闸、港口码头、陂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或建筑保护区的河段、部位;
    (五)有滑坡、泥石流危险的河段。
    第十条  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水利局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8元,其中销往市外的每立方米1元(每二年修定一次)。
    市水利局只限于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需收取其他税、费的,由法律、法规指定的部门收取。
    第十一条  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管理费专项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及堤防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  条因修建采砂设施和装卸、储存、销售砂、石、土及其他物资需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坦地、岸线、堤防和护堤地,必须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者应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交纳占用费,作为河道整治资金。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及其水政监督人员应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和管理,经常检查采砂单位和个人的作业方式、采挖地点和范围,发现因采砂而危及堤防安全的,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利局按以下情况给子处罚: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擅自开采河砂或占用河道、堤防的,除责令其停止开采、占用外,按规定追缴管理费、占用费,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的范围、数量、作业方式或超期限开采河砂或占用河道、堤防的,除责令其改正和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或河道、堤防占用费的,按每日1%的标准加收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不交者吊销其许可证,责令其停止采砂或占用,追缴拖欠的管理费、占用费及滞纳金,并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转让、出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其许可证,追缴转让方的非法所得,并处以2千元罚款。因转让许可证造成河道堤防、水工程严重损毁的,追究转让方的法律责任;
    (五)因违章采砂而造成堤防和水工程损毁的,可责令违章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恢复工程原状,并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一)、(二)、(五)项规定的,市水利局可扣留非法作业船只及其附属设施,所需拖运费、保管费由责任者负责。
    第十五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市水利局,逾期不交纳的,另按每逾1日加计2%滞纳金。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拒不执行本规定,拒绝、阻碍水政监察人员和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水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府办公室《关于东江河砂开发管理费分配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0]115号)、《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分配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函[1992]50号)和《关于加强石马河东深供水河段采砂管理的通知》(东府办[1992]52号)同时作废。石马河东深供水河段采砂管理按《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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