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广东省小型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
粤水农[2000]4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顺德市水利局:
现将我厅制定的《广东省小型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责任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名市在执行过程中,请及进反馈遇到的有关问题。
广东省水利厅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小型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责任制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田水利的方针政策,进—步明确管理责任,推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规范化,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和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设计效益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等别为Ⅳ、Ⅴ等的小型蓄水、灌溉、排水、防洪、治涝、水土保持、人畜饮水、乡镇供水以及水能利用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包括新建、续建、配套、除险加固等)。
第二章 工程规划与设计
第五条、兴建小型水利工程,必须以本地区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规划和流域规划为基础。工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或可能引起上下游、左右岸矛盾的,规划需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批准。对违反规划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一律不得开工。
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要进行必要的设计。设计标准和要求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应在充分掌握和具备确切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按有关规程编制设计文件,禁止无设计的建设和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小型水利工程设计应由具备水利工程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成果必须确保质量,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管理方便,耐久实用。设计单位要对设计成果全面负责。
第九条、设计文件审批权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动经批准的设计,确需修改设计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1.重点农水基建管理工程或省指定的重点工程(如坝高 30米以上小型水库工程、省示范点工程、重点陂头、灌区、堤围、涵闸和排水、防洪、治涝、水能利用等),在大中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16000。立方米以上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和省立项的水土保持项目,由地级市水利局负责初审,省水利厅负责技术审查,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2.小(一)型水库和重点小(二)型水库,重点农水工程,在小(一)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3000至16000立方米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和地级市立项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由县(市、区)水利局负责初审,地级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属新建工程报地级市计划部门审批立项,续建、配套、除险加固项目报当地县(市、区)计划部门审批立项,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3.小(二)型水库,一般农水工程,在小(二)型水库取水或日供水设计规模3000立方米以下的乡镇供水建设工程,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工程和县(市、区)立项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由县(市、区)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查,并报当地计划部门审批,报地级市水利局备案。
(二)初步设计
1.同可行性研究报告1的审查范围,由地级市水利局负责初审,省水利厅负责技术审批。
2.同可行性研究报告2的审查范围,由县(市、区)水利局负责初审,地级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3.同可行性研究报告3的审查范围,由县(市、区)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报地级市水利局备案。
(三)技施设计
1.同可行性研究报告1和2的审查范围,由地级市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2.同可行性研究报告3的审查范围,由县(市、区)水利局负责技术审批,报地级市水利局备案。
第三章 工程计划
第十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贯彻“民办公助”,“自筹为主、补助为辅”和“社会办水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按分级负责原则由当地政府落实建设资金,统筹兼顾编制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重点工程列入计划后,参照有关基建程序实施,必须落实白筹资金及管理经费来源,落实建设管理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各级水利部门必须定期检查工程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报上一级水利部门备查。
第十四条、经批准纳入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各级水利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建—宗、成一宗、发挥效益一宗。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要建立必要的指挥机构,选择有相应水利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十七条、对不按规范和要求施工的,建设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制止,并视情况作出停工整顿或中止履行施工合同。
第十八条、重要工程要参照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后,由审批单位或审批单位委托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规程进行验收。验收中如发现工程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验收合格后移交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重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参照《广东省水利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设计应对工程管理和维护制度进行详细设计,并确定相应运行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原则上是那一级兴办的工程,由那一级政府负责解决管理机构人员问题。
第二十二条、小型水利设计文件中应对工程包括运行维护费在内的年费用进行客观的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当地政府必须对解决包括工程运行费在内的年费用的相关措施作出必要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因地制宜推行各种水利管理责任制,根据工程类别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技术档案,搞好工程的维修养护和调度运用。
第二十四条、管理单位要在搞好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程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和本单位的技术、设备条件,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逐步做到自给有余。
第二十五条、要切实做好水费的征收工作(包括灌溉、供水、发电、养殖等用水)。所收水费应由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要认真落实省人大小型水库议案。
1.要理顺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负责制和“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工程定权发证范围,明确责、权、利。小(一)型水库以乡镇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小(二)型水库以行政村水利管理单位管理为主。有坝后电站(或引水电站)、供水、水面开发等的小型水库,其取水按有关政策、法规收取水资源费和水费,作为工程养护、维修经费。
2.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定编,按隶属关系,由本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3.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提高其生活待遇。原则上小(一)型水库管理人员待遇与镇(乡)干部同等,小(二)型水库管理人员待遇与行政村干部同等。
4.各级水利部门要抓好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并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七条、小型水利工程尤其是小型水库必须建立防洪责任制,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领导任防汛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小型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责任制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