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政治待遇不变主要是: 对于离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一律不变。
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保证离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这是政治上充分尊重老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做到:
(1)按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组织离休干部阅读文件。文件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2)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学习文件的制度。对行动有困难的,可以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到家里或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对分散安置在农村的,可采取分片、定点、定期集体学习或持阅读文件的证明到指定单位阅读文件等办法,保证让每个离休干部都能按规定看到文件。同时,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给离休干部订阅一些报刊杂志。
(3)要坚持工作通报制度。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4)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组织他们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党员离休干部,仍要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注意学习,继续保持革命精神,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和教育下一代,在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干部党支部。有的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党组织可根据情况,将他们另编党小组或支部,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联系;也可与居住地的街道党委联系,平时在街道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定期回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于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离休干部,不要勉强地要求他们参加会议、活动,党委、支部或小组要满腔热情地予以关心和照顾,并指定党员负责进行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的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安排党员离休干部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适宜适量。
二、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3)离休干部享受交通费和护理费的待遇。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4)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5)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6)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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