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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水利[2010]行罚第01号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11-30 15:2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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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水利[2010]行罚第01号

东莞市大岭山镇露星饮料厂:
经查明,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于2004年在你公司厂区内擅自凿井一口抽取地下水,年取水量为1764立方米(以调查笔录、现场相片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为证)。你公司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人民币贰万元罚款交至工商银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起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水利局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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